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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公开才有司法公信

    有司法公开 才有司法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经由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的介绍,这两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司法公开。
    计有五个部分23条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其中的亮点是: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规定》则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同时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前所未有的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度不高,就是较为典型、日益突出的挑战。它让原本神圣的司法审判事业,面临尴尬的境地。
    司法公信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一种认知和态度,以及对司法运行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它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也是对司法权力及其运行的信赖和赞誉。从来,法院都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守门人。假如社会中的司法公信丧失殆尽,社会公平与正义必将无所依存。
    人民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优化司法环境,提高法官素质,严格公正司法,规范舆论监督……都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司法公开,则是其中最为紧要和迫切的任务。这是因为,公开有着不公开或者“半遮半掩”无可比拟的价值。
    在深圳召开的这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粗略梳理”了裁判文书上网所承载的七个方面的社会价值: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统一上下级法院、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以及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我明天应该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做什么是不合法,通过看大量裁判文书就可以了解。这几个方面,除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相对专业一些外,其他方面的价值,都与普通社会公众的距离比较近。也可以说,它们就是司法公开为全社会带来的“司法红利”。而这些,正是司法公信最为重要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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