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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清偿原则有哪些
         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中华人民八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消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以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并非为家庭生活需要,纯属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如一方确实无力偿还,可以说服对方帮助偿还,但对方不同意时,不得强制。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哪些?

  首先是有限责任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次是保留特留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第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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