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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东约战太极高手,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月27日晚,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瞬间走红——徐晓东20秒ko雷雷太极“大师”。传统武术能不能打,中国功夫是不是花架子?网友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同时徐晓东在网络向武林中各门派掌门发出了约战。比武仍旧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10分钟内分出胜负,如未分胜负则算平局。晕倒、认输、弃权均视为战输。截至今日,已有不少“武林”人士应战。

 

小伙伴们一定也是搬好板凳,随时准备围观了。但是,这样签订“生死状”来进行决斗真的被法律允许吗?

 

一、搏击比赛,双发签生死状,这种约定构不构成民法上的免责?

 

这种约定不够成民法上的免责。

一般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行为特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比武约定生死由命,将个人生命权让渡给对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二、生死状在刑法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签生死状属于当事人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但这个承诺是无效的,造成后果的,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安乐死,就属于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病人承诺放弃生命而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因为我国法律对安乐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实施了,在我国的法律中,就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约架”过程中,如果导致了一方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那就触犯了我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在雷雷与徐晓东的对决中,“太极拳师眼角受伤流血,这是否构成轻伤,需要根据伤情做专业的司法鉴定。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人身权力由法律强制保护,不能说用一只手换取一件东西,不允许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如果受轻伤以上,即使不报警,公安也将介入,保护其人身权利。

事实上,在正规的拳击比赛操作中,裁判会及时制止参赛双方可能会出现危险的对抗行为。再加上合理的拳击比赛规则,有效地降低拳击比赛的危险性。但是,最能有效降低拳击比赛的关键还是在于参赛者个人。

在此,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也想告诉大家:免责并不免责,生命诚可贵,在进行此类高危险性的运动同事我们更应当注意保护自己。